拆東墻補西墻 圍觀私募黑榜“亂象” 究竟如何防范?
2020-03-16 09:37:18 來源:上海證券報
今天是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我們來聊聊私募行業的投資者保護。
私募行業近年來規模穩步擴張。基金業協會最新備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2月底,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527家,已備案私募基金83381只,管理規模13.89萬億元。
然而,與行業整體發展背道而馳的是,部分以前的行業亂象仍然存在,令投資人蒙受了意料之外的虧損。
從基金業協會最新公告的私募行業處分人員公告來看,有的私募公司挪資365億元他用,且有數億元被用來個人揮霍、提成獎勵;有的私募因為某只產品虧損就拆東墻補西墻,挪用其他產品的資金填補窟窿;還有的私募交易員利用職務便利內幕交易致使虧損……
圍觀私募黑榜“亂象”
盡管春節后市場跌宕起伏,但不少私募基金產品仍然取得了不錯的回報。格上研究中心數據顯示,截至2月末,股票策略型產品年內平均回報達到了3.49%。從業績拔尖的產品來看,鼎薩投資旗下某產品收益率達到35.34%,和聚投資、鼎峰資產、混沌道然資產旗下也有產品回報超過10%。
俗話說勝敗乃兵家常事,對投資人來說,最可怕的不是產品做不好出現短期虧損,而是投資者因黑幕“被虧損”還蒙在鼓里!
案例1:阜興系四家私募機構挪用365億元
私募機構旗下160只產品募集的數百億元大多被挪到“資金池”里,不知道干啥去了,投資者知道了是什么心態?
2020年2月28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阜興系四家私募機構發行并備案的私募產品共有160只,累計募集本金368.45億元。
其中,絕大部分產品資金在募集后未按照產品設計投降約定用途使用,而是在轉入約定投資標的賬戶不久后,即通過阜興集團關聯企業或個人賬戶多次過橋后,匯入阜興集團控制的“資金池”賬戶,由朱一棟、趙卓權(阜興系私募機構實際控制人)在阜興集團層面統一調度使用,屬于挪用基金資產,挪用金額合計365.65億元,數額巨大。
同時,這筆資金中,還有6.69億元被用于朱一棟等人的提成獎勵、個人揮霍,構成侵占基金財產行為……
按協會處罰,該案例共有7人被加入協會黑名單,朱一棟、趙卓權黑名單時效終身,余亮黑名單十年,其他涉及的4人入黑名單三年。同時,案例涉及的阜興系私募機構上海意隆、上海西尚取消會員資格,且繼續依法對阜興系四家私募機構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異常經營程序進行處理。
案例2:北京豐利產品間挪騰上千萬“救場”
“挪用”千萬種,不僅有資金池的情況,還有產品間倒騰“救場”的違規情況。
基金業協會2月17日發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2015年9月18日,豐利財富(北京)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北京豐利)旗下長安豐利24號跌破止損線被停止交易,需要補資才能恢復交易。北京豐利就偽造了補充協議、投資人說明函等文件,挪用旗下豐利經證及豐利久贏4240萬元為長安豐利24號補資。
“被挪用”資金的兩款產品投資人內心該有多委屈?憑啥為那只跌破止損線的基金“埋單”?
協會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這種通過偽造文件簽字、偽造印章等手段挪用基金資金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管辦法》,因此對時任北京豐利80后總經理的張永輝予以警告并處罰30萬元罰款,且禁入市場十年。據悉,協會的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已于今年1月17日下達給張永輝。
案例3:私募基金交易員“內幕交易”
私募基金公賬戶為私賬戶“利益輸送”仍然存在,一家私募基金的交易員就大膽為自己的股票賬戶進行“內幕交易”。
曾任成都立華投資有限公司交易員的70后丁貴元今年1月收到了協會的《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同樣是基金業協會2月17日發布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2日期間,丁貴元作為長安東成1號資產管理計劃(下稱東成1號)交易員,負責東成1號一子賬戶的投資決策及交易。
期間,丁貴元知悉并利用該交易單元的股票買賣指令等未公開信息,操作“丁貴元”證券賬戶交易股票共30只,12只股票趨同,占比40%,總成交金額8714.62萬元,趨同成交金額3383.12萬元,占比38.82%,趨同交易虧損10.28萬元……
按協會處分決定,丁貴元加入黑名單三年,沒有罰款。
如何防范?
投資人對私募基金的具體運行無法第一時間全盤掌握,信息掌握的不暢,導致一些私募基金投資人蒙受本不應當承受的“風險”。
其實,私募基金是否規范運作從很多層面都可以管中窺豹,很多在購買前就能看出端倪。投資者如果在事前選擇時,發現私募基金有不合規的情況,就應當對其管理的安全性打個問號。
以阜興系四家私募機構的情況為例,其宣傳方式就存在很多漏洞:
該案例記錄處分書顯示,這家機構不僅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宣傳推介私募產品,如盲打電話、盲發短信、要求客戶將產品介紹給親友、相關網站上未設置必要的合格投資者調查問卷等前期確認程序、微信公眾號上推送宣傳材料。
不僅如此,阜興系私募機構還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及最低收益,明顯不符合規定。如產品推介文件中存在大量保證函、流動性支持函、股份回購等變相承諾保本保收益內容;存誘導性宣傳行為;產品兌付環節按產品預期收益兌付而未考慮實際盈虧情況。
關鍵詞: 私募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