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借條中署名要慎重 保證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2019-02-27 11:31:41 來源:新浪財經綜合
借條中,除了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外,往往還有擔保人、居間人、介紹人、見證人,身份不同責任也不同,在遇到相關情形時,你不妨想好再署名。
保證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2017年8月,梁丹丹與好友酒足飯飽后,好友提出因自己擴大經營項目,向劉某借款50萬元,已經與劉某談妥,希望梁丹丹作為保證人簽個字,成全一下。根本不知道保證人是啥意思的梁丹丹稀里糊涂地簽上了自己的大名。2018年3月,梁丹丹收到劉某的起訴狀副本,而法院也判決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當。保證人又叫擔保人,是指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當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由其承擔代償責任的人。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分別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居間人故意隱瞞必須賠償
肖某以經營之需為由,要求周婷婷設法向他人借用30萬元,并許諾一旦成功,便給周婷婷1萬元報酬。周婷婷找到出借人胡某后,故意隱瞞肖某經營狀況不好、信譽度差的事實,信誓旦旦地表示絕對沒有問題。胡某基于對周婷婷的信任,將款借給了肖某。后因肖某無力還款,胡某訴請周婷婷賠償。
周婷婷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五條分別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居間人是指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居間人沒有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居間人弄虛作假,必須賠償損失。
介紹人出于善意無須擔責
古某想向高某借用40萬元資金,而高某對自己并不熟悉,古某找到高某的好友楊茹萍幫忙。楊茹萍介紹兩人相識后,明確表示兩人是否發生借貸關系、金額多少等,應自行慎重考慮清楚。2018年4月,楊茹萍突然收到高某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的訴狀,理由是古某未如期還款,而如果沒有楊茹萍出面,就不可能有借貸。
楊茹萍無須承擔責任。介紹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于:介紹人只是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相識,或者是介紹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借貸意向,有關借貸事項完全由出借人與借款人自己決定,介紹人是免費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無效,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或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只有惡意串通的介紹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見證人需擔如實作證義務
羅某向祝某借款10萬元,邀請鐘麗玉做見證人,在羅某出具的借條中作為見證人簽了字。2018年5月,由于羅某在期滿后不僅沒有還本付息,甚至已經下落不明,祝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鐘麗玉承擔償還責任,理由是鐘麗玉雖為見證人卻未能保證借款的安全。法院經審理,駁回了祝某的訴訟請求。
見證人是指看見實施借款行為的人,其作用在于證明借貸關系。《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即證人的義務只是如實反映自己所知道的情況,而無須承擔民事責任。(顏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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