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臨時停車被撞傷 男子獲賠130萬
2018-12-11 08:34:5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居住在北京的李先生在駕車前往崇禮滑雪的途中,被蘇先生駕車撞傷,導致大腿截肢。李先生于是將蘇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蘇先生及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84萬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蘇先生賠償李先生共計130萬余元。
原告李先生訴稱,2016年2月1日8時40分,他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崇禮縣西灣子鎮雪絨堡銷售中心路段時,因后備箱的滑雪板有異響,他臨時靠邊停車并下車查看后備箱情況,適遇蘇先生駕車趕到,將其撞傷。此次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蘇先生負全部責任,李先生無責任。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合理損失。
被告蘇先生辯稱,他對事故事實無異議,但對責任認定不認可,因為李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李先生的車輛后備箱放置了三個滑雪板,導致后備箱門沒有按照規定關閉,事發路段是光照較強的彎道,屬于危險路段,李先生在危險路段臨時停車、違規下車,沒有設置警示標志,沒有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而且沒有按照規定靠邊停車,故他認為雙方應當負同等責任。另外,李先生主張的假肢費用過高,應該按照普通適用型假肢的標準計算。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詢問筆錄中記載蘇先生陳述稱“當時太陽光照的前面一片白,我什么也看不見”,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蘇先生駕駛車輛行經強光路段時未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安全,其行為存在明顯過錯。
但李先生駕駛車輛在連續彎道路段臨時停車后未按規定放置警告標志的行為,也存在一定過錯,故對李先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的損失,法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判定由蘇先生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李先生一方自擔20%的責任。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蘇先生賠償李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30余萬元。
法官表示,本案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雖認定蘇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但事故責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本案證據可以認定,蘇先生行為存在明顯過錯,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亦存在一定過錯,該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故李先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早上面朝太陽的方向或者傍晚面朝夕陽的方向行駛時,應當學會使用遮光板。在行經強光路段時,應當提前將遮光板放置于適當位置,避免造成視覺空白,從而引發嚴重事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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