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給泄露患者隱私者更強震懾
2018-12-26 10:37:22 來源:工人日報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繼續審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草案一審稿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審稿刪去了“造成患者損害”內容。(見12月24日《新華每日電訊》)
近年來,泄露患者隱私的事件不斷出現,其中有的是由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所致,比如深圳千名孕產婦信息泄露、上海疾控中心工作人員販賣新生兒信息案等。
過去,這類事件發生后,是否追究當事人責任,要看產生了怎樣的后果。因為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梢钥闯?,“造成患者損害”是泄露隱私者承擔侵權責任的重要條件。這也意味著,若惡意泄露患者隱私的行為并未造成患者損害,就可能不被法律懲處。但事實上,即使沒有導致患者有實質性損害,也是對其權益的侵犯。并且,現在沒有損害,不意味著今后沒有。
給予泄露患者隱私行為以更嚴厲的懲罰,是很多國家的共同做法。比如,美國的《健康保險隱私和責任法案》規定,對于違反該法案安全條例的行為,處以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和最長10年的監禁;在英國,病房門口貼著寫有“不能隨意拍照”和“不能將任何有關患者信息的東西隨意外泄”的牌子。
刪除“造成患者損害”的內容,是將后果擔責變成了行為擔責,即只要出現泄露患者隱私或病歷資料的現象,就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這擴大了法律懲處的覆蓋面,是對泄漏患者隱私行為的更強有力的震懾,有“伸手即被捉”的意味;另一方面,這也傳遞出通過立法加強隱私保護、防止信息泄露的趨勢和力度。對患者和公眾而言、對社會秩序和社會治理而言,這都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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