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合理申請“只審不批”也是一種侵權
2021-05-06 09:27:08 來源:工人日報
勞動者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加班調休申請,公司不僅不批,還在事后以員工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對于這樣的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應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法官庭后指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各項合理申請“只審不批”的做法,涉嫌構成對勞動者重大權益實現的阻礙,同時有悖公序良俗的原則。
上述案件中,勞動者在公司發出《存休清零通知》后,向公司申請調休14天,隨后便開啟了“休假”模式。而公司認為調休時間過長未予同意,但并未與該員工取得聯系,而是直接將其休假視為缺勤、曠工。
當勞動者的合理調休申請遭遇用人單位的不合理拖批或拒批,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就面臨著實現障礙。上述法院在這一案例中依法旗幟鮮明地支持勞動者的訴訟訴求,明確用人單位違法悖理,具有普法意義,有助于糾正用人單位在勞動管理中的一些不正確甚至違法的做法和操作,也有助于凝聚保障勞動者合理休假權的共識。
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法定權利,也是勞動者保持勞動精力和安全健康狀態的必要保障。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具體而言,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包括在法定節假日休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個小時、一般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一個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日加班不超過三個小時以及每月加班不超過36個小時、休息日加班后補休或者獲得兩倍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獲得三倍工資,等等。
上述案例中,勞動者按照公司相關規定申請調休是合法合理的訴求,這種訴求具有一定的應然性,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剛性需求。一般而言,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重要緊急事件、勞動者沒有特殊硬性任務,用人單位應該及時批準勞動者休假。
而上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調休申請“只審不批”,未及時反饋審批意見,且對提交申請后即開始調休的勞動者按照曠工處理,不僅不符合勞動管理的人性化要求,而且不講誠信、有違公序良俗,這種審批拖沓某種角度上也是在濫用審批權,進而構成了對勞動者休息權的阻礙,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上述案件并非孤例,近年來,媒體報道過不少用人單位消極審批勞動者合情合法的休假申請并以曠工為由開除勞動者的案例。令人欣慰的是,這些案件中多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維護。
類似案例一次又一次重申著法律常識:批準勞動者合情合法的休假申請,滿足勞動者的剛性休假需求,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能濫用審批權,不能隨意阻礙勞動者休息休假權,而應積極、高效地履行職責和義務,該批就批。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也應按照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平等協商等原則積極與勞動者進行溝通,及時告知勞動者。如此,才能營造和諧有序的勞動關系,減少勞動糾紛,也能降低用人單位的“內耗”,增強勞動者的歸屬感,提升勞動積極性和勞動效率,實現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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