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亂象擾亂信貸秩序 勿輕信貸款中介許諾的“空頭支票”
2021-06-23 11:00:36 來源:法治日報
法院認為,關于何某提出中介費達11620元的辯解,其一、因何某自愿將銀行卡交由中介消費9828元和微信支付1792元,某銀行對此并無過錯;其二、何某稱支付的9828元為銀行一次性收取的利息,與合同約定的按月付息到期利隨本清的利息支付方式不符;其三、何某主張交付中介費的事實并無證據予以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據此,何某辯解未獲法院采信,判令何某全額返還貸款本金4.48萬元及利息。
承辦法官庭后表示,此類案件的借款人均是自然人,大多年齡較大,或文化水平不高,或沒有正式工作且急需用錢;普遍法律知識比較欠缺,風險防范意識較差,保存證據意識不足,且信用觀念相對淡薄,對不法貸款中介引發的法律風險預估不足。該庭2021年受理5起該類案件中,3人為50歲以上的老年人,4人為高中以下文憑,且5人均無正式工作。
情人冒名辦卡透支
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廖某名下信用卡因拖欠借款本息4萬余元而涉訴。庭審中,廖某表示案涉信用卡申請表上的簽名并非本人簽字,是他人冒用其名義簽字,且廖某并沒有持有案涉信用卡并消費。經筆跡比對,廖某的簽名與申請表上的簽字明顯不同。當法官進一步詢問為何會泄露身份信息給他人可乘之機時,廖某支支吾吾表示可能是其身份證保管不善,被當時同居的情人冒名辦理信用卡并使用,現已不記得其具體名字和去向。
法院經審查認為,廖某沒有透支涉案信用卡,無需對涉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項負償還責任。信用卡并非廖某本人申請并使用,而是其同居的情人冒用其名義辦理的,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依據法律規定,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本案相關材料和線索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經辦法官庭后表示,信用卡詐騙罪頻發,一方面源于廣大群眾未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另一方面與部分銀行急于拓展信用卡業務時“看重數量、不看重質量”有關,審查審批上存在漏洞而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從而給廣大群眾和銀行均造成損失。為此,應教育和提醒群眾增強信用卡風險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的身份證原件,謹防丟失。同時,建議銀行應加強申辦流程管理,堅守好信用卡辦理“三親見”這第一道防線,做好視頻影像采集留痕工作,以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
隨著社會的發展、居民消費觀念的改變和投資意識的加強,貸款需求和規模逐年增長,由此貸款中介行業也迅猛發展。中介費是合法的收費項目,只要不超標,法律就支持。因為貸款過程中確實有些費用產生,比如保險費、代辦費、辦證費、招待費等等,所以貸款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費是合法的。但通過本期案例可以看出,不少貸款中介“套路”滿滿、魚龍混雜,該行業因“黑中介”亂象叢生、客戶對行業價值的不理解被廣為詬病。主要問題有:一是貸款中介通過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咨詢費等各種費用或辦理中途“加價”等方式,設置貸款騙局,恣意收取借款人遠超原約定的高額費用。二是借款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無法自行提供抵押物、擔保人或者本身資信存在問題無法正常貸款,加之風險防范意識較差,且信用觀念相對淡薄,容易輕信貸款中介許諾的“空頭支票”。三是貸款中介費用高昂。借款人必須預先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服務費、會員費,或者銀行貸款下來后需將銀行卡由中介公司保管,扣除高額中介費后才將銀行卡返還借款人。
因此,貸款中介行業的規范化、標準化、透明化、規模化經營是大勢所趨。為此,法官建議:一是加強普法宣傳。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到正規銀行依法依規辦理貸款手續,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二是強化打擊力度。加大對“黑中介”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凈化信貸市場環境,讓不法貸款中介無滋生的土壤。三是拓寬救濟途徑權。一旦陷入“黑中介”貸款陷阱,保存好相關證據,通過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起訴等途徑,運用法律武器挽回損失。(記者黃輝 通訊員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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